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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推社會宅 中央監督地方執行

【聯合報╱張桂霖/公(台北市)】 2014.06.02 02:57 am 內政部表示,住宅政策不因葉世文案而改變,大台北區短期不會再興建合宜住宅,會以「只租不售」的社會住宅為主,但若地方政府基於地方需求,要覓地興建合宜住宅,該部也是樂觀其成。筆者以為中央與地方應各盡其責,內政部不宜樂觀地方政府蓋合宜住宅,而是應要求地方政府興建社會住宅,不必越俎代庖。合宜住宅類似過去的國民住宅。回想過去,政府曾根據國民住宅條例規定,直接興建國宅,大多數出售給收入較低家庭居住,此與其他國家提供的低收入出租住宅有別,更與社會住宅不同。這種出售型的國宅,使住宅需求與所得高低脫鉤,是低收入家庭脫離貧困的捷徑,但缺點是造成依賴文化,扭曲了自由市場機能,容易標籤化,造成社會整合的反效果。此外,過去政府興建國宅,常有行政滴漏、貪汙舞弊、偷工減料、品質不佳的情形發生。抽到國宅有如中樂透,有人低價購入高價轉手,賺取差價,失去安定國民生活及增進社會福祉的意旨。因此詬病不少,後來就停辦了。近年內政部為因應高房價民怨,已推出一些合宜住宅,表示照顧低收入家庭,不過對抑制房價沒有作用,許多年輕人也是買不起,所以只有少數人叫好。現地方政府如果學內政部蓋合宜住宅,豈非重蹈覆轍,內政部實不宜樂觀其成。至於針對經濟或社會弱勢族群的住宅需求,例如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家庭、中低收入老人家庭、單親家庭、家中育有未成年子女三名以上家庭,及離開寄養家庭或教養機構之青少年,則可要求地方政府有計畫地提供出租及非營利性的社會住宅。以往地方政府不很重視,社會住宅數量極少,僅占百分之零點零八,遠低於合理需求,現亡羊補牢猶未晚也。社會住宅不必由中央政府蓋,因為興建社會住宅與解決當前房價過高問題無關,是地方政府平常就應該要做的,如果中央政府越俎代庖,地方政府便容易怠忽其責。中央政府應用心於改善房地產市場,不讓少數人把住宅當做投機工具,壟斷其他人不可或缺的生存資源,並將房價上漲所產生的不勞而獲,合理地收回社會,把炒房的游資導入其他產業,帶動整體經濟成長,增加受薪階級收入,使房價合理化。解決房價過高問題,不宜鼓勵地方蓋合宜住宅,介入私部門住宅市場。實現弱勢族群的居住正義,地方政府應多蓋社會住宅。
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5&NewsID=87146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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